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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監測
6.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的規定。 6.2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 器設備,并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筑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質也應定期檢驗。
6.3 采樣點的選擇和監測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網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計算。
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 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處。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于兩次,細菌學指標、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為必檢項目。其它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
檢驗項目的全分析。對于非常規檢驗項目,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存在問題,在必要時具體確定檢驗項目和頻率。當檢測指標超出本規范第4.2節中的規定時,應立即重復測定,并增加監測頻率。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選擇水源時或水源情況有改變時,應測定常規檢測項目的全部指標。具體采樣點的選擇,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出廠水必須每天測定一次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并適當增加游離余氯的測定頻率。自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點數、采樣頻率和檢驗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
6.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測本規范第4.2節表1中規定的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6.5 衛生行政部門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進行定期監測,并應作出水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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