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印發鋼鐵/焦化、現代煤化工、石化、火電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火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的火力發電(含熱電聯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 件的審批,具體行業范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2021 年版)》中的火力發電 4411 和熱電聯產 4412。其他工業 行業配套建設的自備火力發電(含熱電)機組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 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 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熱電聯產項目還應符合《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要求, 落實熱負荷和熱網建設方案,明確替代關停供熱范圍內的燃煤、燃 油等小鍋爐。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能源、電力建 設發展、熱電聯產等相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項目不得 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
第四條 新建、擴建煤電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 設備,供電煤耗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應達到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標桿水 平,單位發電量水耗、廢水排放量、資源綜合利用等指標應達到清 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 強化節水措施,減少新鮮水用量。具備條件的火電建設項目,優先使用再生水、礦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規水源。位于缺水地 區的,優先采用空冷節水技術。
第五條 項目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脫硫、脫硝、除塵等廢氣 治理設施,不得設置煙氣治理設施旁路煙道,其中新建燃煤發電(含 熱電)機組確保滿足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范圍達到超低排放要 求。項目各項廢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 煤場、灰場等應采取有效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廠(場)界 無組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等要求。環保約束條件較嚴 格的區域或環境空氣顆粒物年均濃度超標地區,優先設置封閉煤場、封閉筒倉等封閉儲煤設施。 粉煤灰、石灰石粉等物料應采用廠內封閉儲存、密閉輸送轉移 方式;煤炭等大宗物料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或水路運輸,廠 區內及短途接駁優先采用國六階段標準的運輸工具及新能源車輛、 封閉皮帶通廊、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運輸方式。 灰場等應設置合理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建設運行后環境防護 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 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 新示范應用。鼓勵開展碳捕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試點示范。
第七條 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明確廢水分類收集和處理 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則強化水資源的梯級、循環使用要求, 提高水重復利用率,鼓勵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脫硫廢水單獨處理 后優先回用,鼓勵實現脫硫廢水不外排。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第八條 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灑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 施,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建設項目工程平面布局、水 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控和 應急方案。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 體廢物。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優先綜合 利用,暫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運往灰場分區貯存?;覉鲞x址、建 設和運行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要求。鼓勵灰渣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項目設置事故備用灰場 (庫)的儲量不宜超過半年。 煙氣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釩鈦系催化劑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應 符合國家和地方危險廢物法規標準及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 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廠界噪聲應符合《工 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位于噪聲敏感 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十一條 項目應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 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事故水池等環境風險應急設施設計應符 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 題或減排潛力,應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關于加 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 〔2020〕36 號)。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 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 管控的重點污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 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 要污染物須進行區域倍量削減。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 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臭 氧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建設項目 位于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地級市行政區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于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流域。 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評價基準年后擬采取的措施,且納入區域重 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削減措施。
第十四條 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 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 界環境噪聲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監測,排污口或監測位置應符合技 術規范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依法依規與 生態環境及有關部門聯網,原則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應與廢氣 污染物產生設施對應。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污染物 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的監測計劃。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 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符合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 術指南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