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如皋法院對一起重點排污單位工作人員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石某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同時宣告禁止令。這也是蘇中地區首例通過認購碳匯方式修復生態的環境刑事案件。
某材料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系大氣類重點排污單位,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監測廢氣中的污染物數值,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該公司委托某環保公司負責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運行管理。石某是材料公司的儀表工,負責公司儀表故障維修以及日常巡檢“煙氣在線監測設施”運行情況,發現運行異常通知環保公司運維人員,并配合運維人員工作。
2022年8月20日16時許,材料公司車間工作人員發現焚燒爐內氧含量與煙氣在線監測設施氧含量數值相差較大,存在異常,通知石某進行檢查。因臨近下班時間,石某便沒有按照規定通知運維人員來檢修,而是擅自做主,將煙氣在線監測設施的氧含量參數值修改為固定值,致使氧含量參與折算后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濃度失真。在線監測設施被干擾期間,材料公司持續排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直至同年9月11日被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發現。
審理中,如皋法院聯系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共同到材料公司查看自動監測設備的管理、使用情況。公司安環負責人介紹,為防止此類情況再次發生,一方面,公司已經在案發后將自動監測設備全部更換為新設備,運維單位也已更換,現在使用的新設備客觀上已經不能擅自修改數據;另一方面,公司已對石某的崗位予以調整,自動監測設備由另外兩名專門的儀表工負責。
法庭上,石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莫及,主動提出修復生態環境。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污染環境的具體行為是干擾監測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導致碳排放增加,在充分研究認購碳匯適用范圍的前提下,認為本案符合認購碳匯的條件,遂建議石某通過認購碳匯的方式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經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組織交易,石某以40000元的價格認購400噸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并在國家自愿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進行核銷,現已履行完畢。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違反國家規定,干擾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考慮排放污染物的時間、后果,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如皋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吳亞紅介紹,在環境司法中引入購買碳匯是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實現了生態修復和碳匯能力提升的有機統一,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雙碳”目標實現的生動實踐。
知識速遞
什么是碳匯?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為什么要認購碳匯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應對氣候變化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源,二是增加溫室氣體吸收。碳排放超標的案件造成生態環境受損的結果為空氣中碳的排放量增加,與森林固碳增匯功能受損導致碳的吸收量減少具有相同的本質。
針對碳的排放量增加這一客觀損害,對應的救濟方式是增加碳的吸收量,購買碳匯就是將他人貢獻的碳的吸收量歸屬于自己,從而實現增加碳的吸收量的效果。
認購碳匯是生態環境司法與生態修復的創新融合,拓展了生態修復的新路徑,具有以下優勢:
一是便捷高效實現修復目標。認購碳匯相當于創匯主體采取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方式,以有償方式代替違法行為人在異地恢復了以“固碳釋氧”為主的生態服務功能。
二是有效解決當事人修復能力不足問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專業性強、耗時長、成效評估復雜。認購碳匯修復生態,則是“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以市場化方式將修復工作交由固碳減排主體完成。
三是避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難題。當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存在模式不統一、涉及主體多元、支出手續復雜等問題,導致資金使用效率較低,難以及時有效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而認購碳匯的資金流向碳匯交易市場,不存在后續資金管理使用問題。
四是有助于實現生態產品價值。認購碳匯修復生態,既解決了補植復綠執行難,換種方式進行固碳減排,又讓“綠水青山”通過碳匯交易變成“金山銀山”,實現減排和增收良性互動。
來源: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主管: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主辦:江蘇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編輯:李夏菁
原標題:蘇中地區首個認購碳匯修復生態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