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廢活性炭綜合利用行業污染控制要求,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廢活性炭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4月18日前。
經過多年發展,活性炭已經逐漸從工業用吸附劑轉變為一種用途廣泛的基礎性材料。廢活性炭如果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勢必造成污染物濃度高、危害大的二次環境污染。如不規范焚燒,將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給人體健康帶來嚴重危害;如不規范填埋,其中的重金屬、高毒類廢物將污染土壤和水源,對環境產生長期性的惡劣影響。
此外,廢活性炭焚燒,雖可利用燃燒產生的熱能,但同時也會釋放CO2,加重大氣污染。對于吸附了重金屬的廢活性炭,焚燒后并不能去除污染物。而吸附了含氟有機物的廢活性炭,經過焚燒后會排出大量含氟廢氣,損害人體骨骼、中樞神經系統等。在國家環保政策日趨完善下,解決好廢活性炭的處置問題,已成為關乎環保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
目前國內外在廢活性炭再生技術領域的研究和實際應用中較常見的技術主要有熱再生法、溶劑再生法、生物再生法、濕式氧化再生法和催化濕式氧化再生法。除此以外,還有一些新型的廢活性炭再生技術,具有代表性的是電化學再生法和微波紫外輻射再生法。
鑒于國家正開展的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研究范圍暫不涉及廢活性炭綜合利用行業,江蘇省制定廢活性炭綜合利用地方標準對于規范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全過程管理,促進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業的健康發展,補齊重點行業綜合利用標準至關重要。
《廢活性炭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結構上分為10個部分,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入廠要求、收集、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工藝要求、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產物以及運行管理。以下對標準具體條款的適用性進行說明。
本文件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過程(不包括餐飲行業油煙治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使用熱處理再生技術綜合利用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入廠分析、收集、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工藝要求、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綜合利用產物技術指標控制和運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廢活性炭綜合利用過程污染控制,可作為與廢活性炭綜合利用過程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
原標題:關于征求《廢活性炭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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