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發《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河北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各種容量的非發電鍋爐。使用型煤、蘭炭、石油焦、油頁巖、煤矸石、水煤漿、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輕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農林固體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密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廢氣 顆粒物的測定 β射線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鍋爐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 在用鍋爐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3 新建鍋爐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
3.4 生物質成型燃料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為原料,經過機械加工成型,具有規則形狀和一定尺寸的燃料產品。
3.5 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以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為基準。
3.6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標準狀況下,煙囪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h 質量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3.7 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
利用還原劑在催化劑作用下有選擇性地與煙氣中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發生化學反應后,生成氮氣和水的一種脫硝工藝。
3.8 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
利用還原劑在不需要催化劑作用下有選擇性地與煙氣中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發生化學反應后,生成氮氣和水的一種脫硝工藝。
3.9 SCR-SNCR 聯合脫硝工藝
在SNCR的下游設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應的還原劑,繼續脫除煙氣中的氮氧化物以滿足環保排放要求的一種脫硝工藝。
3.10 煙囪高度
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
3.11 氧含量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11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其它規定
4.2.1 鍋爐煙囪高度應符合GB 13271 的規定。
4.2.2 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排放控制要求中嚴格的規定。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等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
5.1.3 對鍋爐使用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
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以及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產運行,按照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5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監督考核。
5.1.6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16157和HJ/T 397的規定執行。
5.1.7 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 373有關規定保證監測質量。
5.1.8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或河北省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3的規定執行。

6 達標判定要求
6.1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2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根據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進行達標判定時,不論實際含氧量大于或小于基準氧含量,均須將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氧含量下的排放濃度,并以此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6.4 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7.3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