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垃圾焚燒“鄰避”效應 五大路徑并舉破難題
我國每年產生近1.5億噸城市垃圾,目前國內已有2/3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圍城”的困境。以北京、上海、深圳為例,北京每天產生約1.8萬噸生活垃圾,面積過千平米的垃圾堆放場和處理廠約500多個;上海每天產生的垃圾量超過北京,達2.2萬噸;深圳日產垃圾逾1.78萬噸。垃圾圍城問題,需要系統研究,形成解決方案。
目前,各地陸續在建垃圾焚燒廠,但均遇到選址難的問題,亟需破解。城市規模不斷擴張,城市人口劇增,垃圾產生量越來越多。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使得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日益突顯出“鄰避”效應。現代化城市的高密集度、人口眾多、土地稀缺,使得市民對城市功能的需求日益增多,無論質量上還是數量上,城市環境設施的服務功能都滿載負荷,難免出現或多或少的環境污染事件,從而導致與周邊居民發生沖突。
隨著我國民眾環保意識、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民眾對環境知情權越來越關注,權利意識的增強同時帶來了一系列由于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的集體維權行為和公共事件。2009年10月,廣東番禺大石鎮數百名業主發起簽名反對建設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抗議活動。廣東省對垃圾焚燒廠8公里內的12個小區調查顯示,97.1%受訪居民反對建垃圾焚燒發電廠。享有“世界上華美城市”美譽的杭州,爆發的一場反對建設九峰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公眾行動,同樣震動國人,波及境外。這幾乎是2009年廣州番禺大石鎮民眾反對建造垃圾焚燒發電廠事件的翻版。
造成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難,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有很大關系。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基本法規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法規,可操作性不強。例如《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都提到了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采取安全環保方式分類處置,但究竟應該如何分類、分為哪幾類,如何減量,各方違反了規定又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等,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意見和規定。
另外,垃圾焚燒的安全性,民眾關心的二噁英等問題,與國家政策有著很大的關系,國家并沒有制定實施《二噁英環境質量標準》。同時,地方政府部門未能充分行使立法職能,尚未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使得相關部門在執法時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
破解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難題,需要政府帶頭,建議從以下五個方面來解決:
一是政府帶頭。政府機關要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在垃圾焚燒廠選址問題上,政府部門可考慮在政府單位附近選址,以此來打消群眾的顧慮。以東京為例,有的垃圾焚燒廠與政府僅相隔一條馬路,政府起到了帶頭示范的表率作用。東京的垃圾處理廠環境標準極為嚴格,參觀人員戴白手套參觀工廠后,手套仍是白色。嚴格的環境標準,使得垃圾處理廠建在市政府或居民旁邊,不會對群眾造成顧慮。
二是民主決策。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充分征求民意,發揮民主決策。以名古屋為例,市政府曾經制定了用藤前海灘濕地建設新垃圾填埋場的計劃,但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環節,遭到了市民的強烈反對,在市民保護海灘濕地生態環境的強烈要求下,政府被迫取消了藤前海灘垃圾填埋場建設計劃。名古屋政府在垃圾處理廠選址上的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值得予以借鑒。
三是設施先進。要做到政府帶頭和民主決策,必須以先進、高質量的垃圾處理設施為前提。以往政府低價招標,建設標準低,導致中標企業只能低成本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使老百姓避而遠之。在歐洲,德國先進、高質量的垃圾處理設施建在市中心,可以確保安全運行,百姓放心。因此,破解我國垃圾焚燒廠選址難,必須以先進的垃圾處理設施為保障。
四是民眾受益。對垃圾焚燒廠周邊百姓給予實惠,讓民眾受益,可以成為破解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難的一劑良方。政府通過提供公共設施服務,可以讓周邊群眾受益。如:通過垃圾焚燒發電,對周邊群眾實行電價優惠;在垃圾焚燒廠附近建設游泳池、健身器材、娛樂設施等,為附近群眾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務,讓周邊群眾享受到垃圾焚燒廠建設帶來的實惠。
五是功能復合。借鑒國外成功案例,可以將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周邊建成功能復合的城市社區公園。利用生命周期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恢復生態學理論以及再生設計理論等,通過再生設計、資源循環利用等手段,將城市垃圾處理廠改造為綠色、自然、美好、功能復合的城市社區公園,集再生設計、低碳生活、宣傳教育、娛樂體驗等功能于一體,寓教于樂,為人們創造舒適的公共活動空間。
作者系同濟大學循環經濟研究所所長、教授 杜歡政
(原標題:【】杜歡政:破解城市垃圾焚燒廠“選址難”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