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創新四項治理機制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條例》,現就其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關于修法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本市所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更為復雜,原《條例》已經表現出以下幾方面的不適應性:一是不適應國家層面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監管方式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突破,在責任追究上一改環保領域手段過軟的弊病,針對違法排污者創設了按日計罰等硬措施。原《條例》的部分內容與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不盡一致,相關制度措施也已不能滿足新時期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
二是不適應新時期環境治理工作。近年來,國家環境治理力度不斷加大,大氣、水、土壤行動計劃相繼出臺,同時,國家對各省市明確下達了環境目標,要完成這些目標,任務還很艱巨,需要采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推進。三是不適應環境治理體制機制的創新。今年國家層面由環保部牽頭的環境保護改革方案有20項。同時,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中央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總體布局,先行先試。本市正在進一步深化環評審批改革,探索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鼓勵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環境監測社會化等改革創新工作。隨著依法行政的推進,改革要于法有據,這些改革創新需要通過修訂《條例》予以法制化。四是不適應“四個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本市“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具有影響力的科創中心基本框架,基本建成“四個中心”。距離目標節點不足五年,迫切需要通過修訂《條例》,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綠色發展,進而將生產要素向“四個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集中。
二、關于修法的基本原則
《條例》的修改貫徹了“廣泛參與、綠色發展、全面監督、嚴格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廣泛參與”,推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環境保護,營造社會共治的格局;二是“綠色發展”,突出源頭防治,從改變生產和生活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三是“全面監督”,督企與督政并重,在強化企業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的同時,督促相關政府部門積極履職,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保護群眾環境權益;四是“嚴格執法”,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實現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ㄒ唬╆P于推進全社會共同治理
《條例》按照“更好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的指導思想,明確了不同主體的責任:對于政府,重點強調各級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將環境保護履職情況作為對政府和領導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對于企業,重點強化其主體責任,除了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義務外,還需要公開污染物排放和防治信息,推動實施清潔生產和綠色改造等。對于社會公眾,重點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注意節約資源,積極參加環保志愿者活動。通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多元化渠道。
?。ǘ╆P于推進源頭治理
未來,本市通過末端治理的難度越來越大,減排空間也更加有限。同時,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產業結構偏重、污染排放過于集中等結構性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因此,除繼續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外,必須大力推進源頭治理。為此,《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分別從規劃管理和綠色發展不同的角度加強環境保護的源頭治理工作,其中重點規定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該制度是近年來國家重點開展的一項國土空間管控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戰略,為提高可操作性,《條例》從兩方面予以細化:一是確定生態紅線保護具體范圍,明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的灘涂濕地等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實施嚴格保護。二是實現生態保護紅線制度與城市規劃之間的銜接,明確分類分級管控和嚴格保護的要求。第二,明確產業結構調整措施?!稐l例》明確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將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納入淘汰類、限制類產業目錄。針對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違法情況突出的地區,明確區政府應當采取產業結構調整、區域生態整治等方式實施綜合治理。第三,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一是鼓勵企業建立綠色供應鏈,對產品設計、物料采購、制造、銷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個環節實施綠色改造。二是推行綠色辦公,控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三是鼓勵環保產業發展,推行綠色建筑、綠色交通和加強物資循環利用等措施。